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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班后“微信办公”属不属于加班 需要明确两大关键要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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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要回答

近期关于下班后“微信办公”属不属于加班的相关话题热度持续上升。李女士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,李女士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。李女士表示自己在下班之后经常会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和员工沟通,公司应该向其支付一定的加班费。公司认为李女士在休息日主要是在客户群体中偶尔回答客户的问题,不能被定义成加班,所以公司对于李女士的要求无法满足。

针对这种情况,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20.32万元的加班费。劳动仲裁不支持,请求之后李女士又将公司告上法院。一审不支持主张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,二审认为应当构成加班,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。

下班后“微信办公”属不属于加班 需要明确两大关键要素

为什么二审的判决能够确定李女士属于加班,并且要求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呢?明确认定加班需要这两大关键性因素:一是实行工时制度,指的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,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。二是劳动者提供实质工作内容。

下班后“微信办公”属不属于加班 需要明确两大关键要素 第2张

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,企业除了工时制度之外,也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。劳动者在家可以自由的办公,而公司不必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。关于李女士的这起案件,二审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用。主要是因为李女士虽然与企业之间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度,但公司的这种制度并未“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”,不予成立。从这起案件中可以充分看当下社会各种相关法律约束,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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